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材料分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下称协会)对各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材料分会是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分会不另设章程。
第三条 分会接受辽宁省建筑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分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建材企业和建筑企业搭建供需服务平台,发挥建材企业科技创新品牌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28-4瑞宝东方大厦7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工作职能: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建筑业和建筑材料行业的工作部署,开展行业调研工作,反映本行业及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二)组织推广国内建材企业的创新经验,开展同行业之间的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活动。
(三)开展会员单位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岗位培训。举办技术研讨、讲座、成果交流与推广、联谊等各项活动。
(四)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科技成果与应用,促进建材行业创新发展。
(五)承办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省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分会吸收从事建筑材料工作及相关的企业单位为会员。
第八条 入会申请:登录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官网,进入会员界面下载打印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建材分会入会申请书填报后,送交协会会员部办理入会,审核后颁发证书,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分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举办的会员代表大会、观摩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等产品广告的免费宣传。)执行本分会决议;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材分会会员统称为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建筑材料分会不单独收取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置与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第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议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议代表大会;
(四)向会议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行规行约和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分会设副会长、秘书长,由辽宁省建筑业协
会秘书处提名,经分会理事会大会通过后任职。
第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提名,经分会理事大会通过,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协调组织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配合建材行业机构、合作单位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须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材料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