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劳务分会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本管理办法是根据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二条 “分会”是由在辽宁省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及建筑工程劳务活动相关的企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组织,是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受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在其监督、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的指导。
第三条 辽宁省建筑劳务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建筑劳务行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提高建筑劳务企业管理水平,为辽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分会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28-4号瑞宝东方大厦7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的工作职能;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建筑业和建筑劳务管理方面的大政方针和工作部署。加强建筑劳务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管理部门以及政府之间的联系,开展行业调研工作,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及本会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劳务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二) 总结、宣传、推广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管理经验,开展同行业之间的交流,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开展建筑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三) 开展信用劳务企业评价以及劳务企业经理、劳务工长等评优、评先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四) 组织建筑劳务企业到劳务输出地考察、洽谈,协助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基地,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
(五) 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吸收在我省注册或备案的从事建筑劳务的建筑劳务企业、相关企业单位为分会会员。(注:分会会员必须是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
第七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会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由分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费;收费标准: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分会不单独收取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置与产生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议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议代表大会;
(四) 向会议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 审议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七) 制定行规行约和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劳务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长、执行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配合各分支机构、合作单位开展工作。
(三) 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五) 执行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分会理事会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劳务分会
二0一八年四月